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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招生环境,维护考生及家长合法权益,根据《“双减”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涉高考有关行为的通知》《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招生考试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自觉规范信息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不良信息或参与网络热点炒作,维护良好网络舆论生态。
二、校外培训机构是互联网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进行审核,确保所发布的信息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不造成负面影响。
三、校外培训机构对国家和省、市关于招生、考试等政策规定,不擅自解读,不随意评论,非官方发布的信息不得随意转发;对于当年尚未发布的政策和公告等,不得将往年的相关政策和公告进行再发布,避免引发误导。不得捏造或传播不实信息。
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补充规定等信息,严禁宣传中高考“状元”“升学率”“高分考生”“满分作文”等敏感话题,不得采用不利于考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标语作标题,不得宣传学校升学率、名校录取率,不得以任何形式炒作高考成绩、学校或学生成绩排名、招生计划等情况。
五、对于炒作敏感话题的机构及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传播虚假信息、涉嫌组织诈骗、作弊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及个人,公安部门将依据《刑法》《网络安全法》等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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