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近日推出18项举措,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供应商权益救济机制,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推出的18项举措包括:坚决清理“三库”,坚决清理对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行为,坚决清除地域门槛,坚决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竞争者行为,全面公开采购意向,简化证明材料,遏制不实声明函,深化订单融资改革,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范围,加快资金流转,鼓励支付预付款,规范保证金收取,优化完善在线办理功能,保障供应商知情权,规范质疑答复处理程序,依法纠正评审错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在简化证明材料方面,《通知》提出,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
为加快资金流转,《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从2023年1月1日起,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从2025年1月1日起,支付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原则上按月据实支付。
对于预付款和保证金等,《通知》规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投标报名审查环节,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鼓励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0.5%,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通知》还明确,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琼财)